储值卡如何征税
储值卡的征税情况如下:
1. 营业税 :
如果储值卡业务涉及到的收入包括向加盟商家收取的佣金、向代理商或地区服务中心经理等机构或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合同定金、市场保证金等,以及向持卡消费者收取的注册费、服务费等,那么这些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得扣除支付给代理商或地区服务中心经理等机构或个人以及持卡消费者的佣金费用、奖励等支出。
2. 增值税 :
对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在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需要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些费用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在开具发票时,如果是预付储值卡,一般会开具免税发票,并在票面税额部分显示为免税字样。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实施时应参考最新的税务公告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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